(一)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省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当地市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
(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银行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10%分担损失,省财政和当地市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50%和40%分担损失。本细则所称在孵企业首贷项目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项目。
(三)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投资或贷款情况,须向创业投资和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或其他指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电话:8830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