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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现代服务业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5日

2015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可给予以下扶持:
  (一)贷款贴息。
  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具有市场前景良好,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重点文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贷款年限三年以内的,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
  (二)补贴。
  1.对符合《中山市“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规定、有重大地域特色、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及转型升级具有推动性或标志性的重特大文化产业项目给予持续三年的资金补贴;
  2.对我市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在转型升级中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按其投入规模给予补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资金的30%;
  3.对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实施文化与科技相融合、与互联网相融合的新型文化产业项目按其投入规定给予补贴;
  4.对利用我市三旧改造工程用于文化产业经营的项目(园区、基地),改造面积达5000平方以上的,按照项目建设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5.对进驻中山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视其规模、成长性、带动性、产出率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6.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技术研发及版权保护的项目给予补贴;
  7.在我市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平台、文化及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检测平台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项目按其投入规模给予补贴;
  8.对纳入我市文化产业“产、学、研”项目,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核心文化产品服务出口的项目,按照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贡献给予补贴;
  9.自2012年起,对新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获得国家、省级专业资质认证、等级评定的重点文化企业按其投入规模给予补贴;
  10.对2012年以后落户我市,注册资本200万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的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企业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贡献给予补贴。
  (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场产业科 电话:8831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