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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现代服务业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6日

  (一)对在市民政部门取得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养老床位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给予开办资助,机构房产属新建的,资助标准为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机构房产属租赁的,资助标准为每张床位每年1500元;属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的,社会力量投资的新增床位按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出资比例,参照相应标准确定每张床位每年的资助标准。资助期限为3年。在市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民办养老机构,开办资助标准按上述规定的50%执行。
  (二)对在市民政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政府投资兴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援助、转介、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同类的老龄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给予开办资助,标准为每机构一次性补助4万元,但机构的建设标准不得低于资助标准。此类机构或社会组织为辖区内服务对象(含非本市户籍老人)集中提供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康复医疗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运营资助:
  1.每月服务对象总人次在1000以下,补助标准为每机构每月1000元;每月服务对象低于50人次不予以补助。
  2.每月服务对象总人次在1000-2000,补助标准为每机构每月2000元;
  3.每月服务对象总人次在2000以上,补助标准为每机构每月3000元。
  (三)对在市民政部门或市工商部门取得登记证书并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提供家务、生活照料、助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按照服务对象实际人数给予运营资助:
  1.为无偿服务对象每月提供不少于30个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
  2.为低偿服务对象每月提供不少于20个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
  (政策咨询: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电话:8830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