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对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核实安装水表、气表可行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应在服务承诺期内,为该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计量分表,准确计量相应费用。对个别合署办公且无法安装分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及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进行核定。
(二)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实行分表计量。对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尽快进行分表计量改造,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按比例计算电费。
(三)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固定电话的月租。
(四)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
(政策咨询:市发展改革局收费管理科 电话:88327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