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4年起,对堤围防护费按50万元/年封顶征收。
(二)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
(三)不能按营业额计征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
(四)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
(五)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计征费率:0.72‰)
(六)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计征。(计征费率:0.36‰)
(七)外贸企业,年营业(销售)额5000万美元以下按营业(销售)额计征。(计征费率:0.504‰)
外贸企业,年营业(销售)额超5000万美元(含)部分按超出部分的营业(销售)额计征。(计征费率:0.216‰)
(政策咨询:市财政局非税办 电话:88266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