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宽松创业环境。
1.设立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足额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小额贷款贴息、青年创业资金、场地租金补贴、创业项目资助、创业项目推介、创业集市活动、创业教育和培训,以及自主创业、企业家引领创业、孵化基地投资、创业孵化服务、创业导师鼓励等支出。本市户籍人员初创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自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举办市创业大赛,对获奖并在中山创业的,给予资金资助。设立市级青年创业资金扶持创业。创办各类实体吸纳本市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农村相对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
2.放宽创业领域限制。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进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领域。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对未领取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允许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登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和其他用房作为登记注册场所。经营场地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使用经营的,经审批后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国家、省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劳动者勇于创业。
1.鼓励青年创业。市内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中专、技工院校、职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和场地租金补贴。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中山创业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免收人事代理等服务费用。
2.鼓励农民创业。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和创业辅导。经认定的家庭农场,以及农村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相对困难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场地租金补贴。
3.鼓励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
4.鼓励退役军人创业。对符合我市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给予学费或培训补助。符合我市安置政策且选择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鼓励军转干部选择自主创业,创业前组织参加技能培训,并协助军转干部快速办理创办企业各种手续。
(三)培育孵化载体,推动建设多层次创业园区。
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为入孵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创业人员出孵或在创业孵化基地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补助。
(四)完善公共服务,鼓励社会支持创业。
每年组织具有发展潜力、社会责任心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创业培训进修。
(政策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电话:8822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