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含培育对象)给予以下补助:
(一)贷款贴息。
1.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贴息20万元。
2.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贴息16-19万元。
3.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在10-50万元的企业,贴息9-15万元。
4.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贴息1-8万元。
(二)产业化联结项目补助标准。
每年根据资金和申报情况择优选取若干个产业化联结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一项目一次性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政策咨询: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科 电话:8822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