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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转型升级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7日

  (一)总部企业认定奖。
  1.现有总部企业:在总部企业认定过程中,按企业在资产重整中所产生的财务和相关中介服务费用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租赁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主城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购置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主城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证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未经市政府同意,10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根据总部企业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情况予以资助。(现行执行:自获总部企业认定5年内,现有总部企业按当年入库税收较  上一次获奖(总部企业认定奖或经营贡献奖)年度入库税收累计增加300万元以上的,按该增量对市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认定后前两年按该企业整合市外资源对市财政新增贡献的100%,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
  (四)总部企业“三高”人才奖。根据“三高”(高管、高职、高技)人才在企业中所发挥作用和地方社会发展贡献情况予以资助。
  (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主城区范围内自建自用总部办公用房的,按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为上限,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
  (六)子女入户入学政策。
  经认定总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对经认定总部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教育部门安排不低于省一级公办学校的优质学位。
  (政策咨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组织科 电话:8831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