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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转型升级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8日

  (一)获得省经信部门认定的有关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一次性扶持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的省、市重点用能企业,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并且未申报领取其他与节能和循环经济有关的财政资助的项目,按节能量的大小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三)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配套资助不超过5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四)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普通电机节能改造补贴不超过50元/千瓦,注塑机和挤出机电机伺服节能改造市级补贴不超过100元/千瓦;承担市电机核查任务的专业机构每家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五)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获得“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六)协助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编写节能规划的省级以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合作企业15家以上(含15家)的,按时上交并经评审合格,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七)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建设完成并接入市能源管理监控中心平台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接入投资额的30%。
  (八)新成立的镇级节能监察机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政策咨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和循环经济科 电话:88316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