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入驻中山美居产业园,按实缴注册资金最高不超过1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租赁办公场地按10元/平方/月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三年,补助总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入驻中山美居产业园,开展以“中山美居”相关的商标品牌集成营销的企业,按上年度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情况进行奖励。
(三)对入驻中山美居产业园,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按上年度电子商务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入驻中山美居产业园,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制造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企业,按上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适当资助。
(五)对入驻中山美居产业园,为中山美居产业提供检验检测、品牌推广、信息化服务、创业服务以及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的平台项目,承担项目的企业注册成立五年内,按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镇区建设中山美居子产业品牌展示中心、体验中心及营销中心,按中心规模和效益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经市政府批复同意举办的中山美居系列展,按展会规模给予资助,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咨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和质量科 电话:88329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