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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信息来源:转型升级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8日

  给予本市符合上市基本条件且被通过认定的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已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相关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扶持: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中山投资的额度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五)企业聘请证券中介机构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筹备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获同意的,给予补助500万元。企业成功直接境外上市(H股)的,给予奖励200万元。直接境外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中山的,参照上述第(四)点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六)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或美国主板间接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间接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中山的,参照上述第(四)点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七)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美国主板以外的其他境外证券市场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八)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九)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十一)本市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本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10亿元的,奖励金额增至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至50万元。
  (十二)企业成功发行私募债且募集资金投资本市的,按其票面利率的15%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实际发生利息计算,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为30万元。
  (十三)企业改制过程将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增加的费用,或重组关联企业、重组股权增加的费用,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增加费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50万元以下的,最高给予补助50万元;增加费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最高给予补助100万元;增加费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最高给予补助200万元;增加费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最高给予补助400万元;增加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补助600万元。
  (十四)对新设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并成功将募集资金投向我市产业政策扶持的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补助100万元;募集资金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补助200万元。
  (十五)从业经验丰富、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国内外知名证券中介机构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在中山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政策咨询:市金融局资本市场科 电话:8822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