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6年,对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农业、农民专业协会组织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于完成成员培育、实施标准化生产、成功申报认定“三品二标”、引进推广良种良法等绩效目标的项目给予补助,单一项目一次性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获得省级示范社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三)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农民专业合示范社评审、监测等业务工作经费,以及聘请专家顾问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业人员的培训的费用。
(政策咨询: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科 电话:8822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