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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人才引进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30日

  给予高层次人才以下资金扶持:
  (一)特殊津贴。
  属于《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所列的高层次人才(分六个层次),且符合当年《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1.第一层次可享受每月5000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每月3000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每月2500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每月2000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每月1500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每月1000元。
  (二)购房补助。
  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在我市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助:
  1.第一层次可享受100万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50万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40万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30万元; 5.第五层次可享受20万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10万元。
  (政策咨询:市人才工作局 电话:8831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