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3]30号,2003年2月28日颁布
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理顺与镇区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现市镇两级财力同步增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新财政体制指导思想
(一)完善市与镇区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镇区两级政府理财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实现市镇两级财力同步增长。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鼓励经济发达镇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适当集中财力,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各镇区经济发展,缩少镇区之间的差距,强化公共财政职能。
(三)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市与镇区的支出范围和责任,以事权合理界定两级政府的财权和收入的划分。
(四)实行统一的政策,体制要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使镇区的可支配财力更具直观性。
二、新财政体制具体内容
(一)下放原来属于市的支出管理权限。
新体制下,市财政主要承担调整全市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全市经济发展以及市本级部门所必需的支出。
1、一些既有市拨付正常经费又依靠镇区财政支持的事业支出下放给镇区,由镇区全面承担。具体包括:各镇区的物价事业费、公安人员经费(含消防人员经费)、镇府人员经费、教育事业费、文化事业费、广播事业费、计生事业费、镇区政府和公安等部门离退休经费、卫生经费、农林水事业费。上述的支出下放后,市财政不再拨付有关的正常经费。市财政将把下放的各项支出的市执行标准下发给镇区,镇区必须保证按不低于市提供的标准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2、对于直属直管的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镇区部门(包括交通、国土、劳动、社保等部门)将随着事权的进一步明确,财权也将逐步下放给镇区。
其他的经费及支出范围继续按照现行的模式由市财政和镇区财政各自承担。
(一)对来自镇区的收入进行分税分成。
今后有新开征的税种,将另行规定其收入范围的划分;中央和省对市级的收入进行体制改变,市对镇区的体制也将作相应的改变;在符合以上前提的情况下,市对镇区的收入按下列方法划分:
1、各类经济性质的市属企业(含按企业转制前的经济性质划定)缴纳的市级税收按照中府办[2001]76号文《关于对原市属企业税收实行属地独立考核的通知》执行,即市属企业的市级税收超基准年(2000年)部分与所在镇区就超收部分五五分成。
2、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市级税收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市与镇区六四分成,市本级占60%,镇区占40%。
3、罚没收入(包括公安、城监、民政、计生)市与镇区三七分成,市本级占30%,镇区占70%。
4、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全部留成给镇区(征收经费及农业税灾歉减免和社会照顾经费由镇区承担)。
5、土地收费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农])市与镇区八二分成,市本级占80%,镇区占20%。
6、纳入预算内收支的专项收入和基金收入的分配办法参照原办法。
(三)制定各镇区的税收返还基数。
以2002年作为实施新财政体制的基期年,2002年镇区的收入项目按照上述的比例进行分成后,对比旧体制的既得财力:不足部分,市本级将通过安排税收返还基数来确保镇区的既得利益;超出部分,市本级原则上不再从镇区取回。税收返还基数制定后一般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火炬开发区的财政体制。
从2003年开始,火炬区在原定额上缴及金融风险金1485万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上缴2000万元入市本级金库,一定三年。
三、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实施分税分成财政体制以后,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市对镇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既要加大力度扶持困难镇区,也要鼓励先进镇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此在新财政体制下,对市本级获得的转移支付财力将主要分配用于三方面:(1)补助困难镇区;(2)奖励税收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镇区;(3)统筹用于跨镇区的项目建设或急需资金支持的镇区项目建设等涉及镇区的支出。
四、实施方案的有关说明
(一)市本级财政下拨的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镇区的税收分成款,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支出,优先用于各项工资性支出,并且要达到对教育、科技、农业、公安等法定性财政支出比例要求。
(二)实施新体制以2002年作为基期年,在计算镇区2002年的有关数据时,将重点考察镇区2002年最后两个月的收入情况,如果有特别反常的现象出现,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镇区的数据进行适当调整。
(三)鉴于目前我市镇区财政基本上不是真正意义的一级财政,作为新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必须大力加强镇区财政建设和预算管理建设,镇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要有年度预算并按年度预算办事。镇区的年度预算在镇区人大等部门审核通过后要在一个月内上报市财政局备案。镇区财政在能力、人员达到要求后,要跟随市的做法编制镇区部门预算。
(四)本方案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原市有关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