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1997]60号,1997年6月30日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避免商业网点的重复建设,使商业网点有序、适度、健康地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网点,是指商品零售、批发及餐饮服务等经营性固定场所。
第三条 中山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是我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经贸局会同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工商、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编制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第五条 商业网点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先经市经贸局和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再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政府构筑多元化的商业网点投资格局,引导各方参与商业网点投资。
第七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方便有序,保护环境,繁荣市场,美化城市的原则,朝着大中小配套,综合与专业相结合,行业与地区间分布合理,结构平衡的方向发展。
第八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采用统建、配建和自建等形式。统建,是指政府投资或集资统一建设;配建,是指按规划在居住小区、改造旧城区、工业开发区等配套建设;自建,是指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建设。
建设单位对纳入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配套规划的商业网点应做到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划出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
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经营粮、油、肉、菜、副食品、日杂、医药、书报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以及名牌店、老字号店的,拆迁者应按照原商业网点、名牌店和老字号店的使用性质、规模予以复建或就近重建。
第十条 建立商业网点建设预审制度。新建、扩建、改建批发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店、场),必须上报市经贸局和规划局进行预审。上报预审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业网点选址情况及建设依据;
(二)商业网点的规模和功能定位;
(三)商业网点的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
(四)投资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市经贸局和规划局对上报预审的商业网点,应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预审结果,送市发展计划局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