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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为贯彻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在全市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使用未领取行车牌证、营运证件和营业执照的“黑车”、“黑户”及其营运人员。
   (二)使用套牌、假牌客车从事营运的人员。
   (三)使用到期报废车辆的人员。
   (四)擅自使用农用车、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从事营运的人员。
   (五)私设站点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
   (六)旅游包车违反规定揽客、兜客、上落客及管理问题。
   (七)擅自经营客货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清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人员。
   二、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期间,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经查实的违章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一经查实,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处以3万至10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罚。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以2万至5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罚。
   (三)农用车、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车)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的,给予500至1000元(人民币)罚款处罚;未经许可从事客运以及非法改装的人力三轮车,一律收缴。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