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土资源所:
为了杜绝将已建好房屋的土地按空地申报转让、逃避税收等现象,规范土地或房地产的二级市场行为,理顺办理土地或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有关程序,现就土地或房地产转让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把好初审关:
(一)除未建有任何建筑物或附着物的空地外,其他任何土地或房地产均不得单独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二)已建有建筑物的土地,必须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房地产转让方式一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三)属在建房地产转让等特殊情况的,应先经局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核,待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后再报批。
二、规范房地产转让计税的评估行为:
(一)未建有任何建筑物或附着物的空地使用权转让(或赠与),一律报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
(二)个人所有的500平方米以下(或50万元价值以下)的房地产转让(或赠与),可由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员进行评估;其余的一律经有资质的土地或房产评估机构评估。
三、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将不予受理,并追究国土资源所经办人、负责人的责任。
四、自本文颁发之日起,原市国土房管局1999年9月9日印发的《关于办理房地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土房字〔1999〕59号)停止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