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城区分局、下属各事业单位及各国土资源所:
近来,个别在我国大陆境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土地证遗失登记及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我局的“办事指引”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对应提供的资料而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如未办公证、未经法定部门转递、无中文译本)等,而经办科室(单位)又未能严格把关,进行详尽的审查,就核准了其登记,从而形成?漏,引起纠纷。为完善上述业务办理程序,防止出现类似的事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的土地与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交易中,除产权资料之外的其他资料的提供与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或交易登记,除提交土地或房地产产权资料外,应提交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书)复印件、股东名单或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代表人(持牌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全体股东或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持牌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我国大陆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提交上述资料时,其中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名单或董事会名单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在香港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提交第一项所规定的相关资料,或香港其他企业和个人为处置土地或房地产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必须先经国家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公证,提供中文译本,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办理转递手续。
四、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及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联合总会等机构、社团为本机构、社团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的证明书,应予采证;其他在澳门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提交第一项所规定的相关资料,或者澳门其他企业和个人为处置土地或房地产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必须经新华社澳门分社外事部或澳门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部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五、在台湾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提交第一项所规定的相关资料,或其他企业和个人为处置土地或房地产而提交的相关资料,必须经公司注册地或个人住所地的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认证手续后方可采证。
六、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外国或其他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提交第一项所规定的相关资料,或者其他的企业和个人(含华侨)为处置土地、房产所提交的资料,应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代办处)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是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与我国及该国(地区)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馆或领事馆公证或认证;如果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有困难的,可请求土地、房产所在地的县以上的侨务部门出具确认是该国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证明。
七、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土地或房地产,按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市政府《关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办理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1999〕70号)执行。
八、自本文颁发之日起,原市国土房管局2000年7月4日印发的《关于办理土地或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交易必须严格审查资料的通知》(中土房字〔2000〕36号)停止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