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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7日

各分局: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的通知》(中价[2003]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的通知
中山市物价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价[2003]5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为加强我市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建设,发挥社区群防群治的作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暂住人口征收治安联防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对凡在中山市范围内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
    二、收费管理。治安联防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市物价局申(换)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
    三、资金使用。治安联防费收入专项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财政按80%的比例返拔给所在镇区,专款专用。
    四、本通知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并请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