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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制企事业单位干部分流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9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亍推进新一轮改革,加快公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合理、妥善分流安置转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粤府[1984]164号)和《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粤府[1994]17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关、停、破”以及转为非公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分流问题通知如下: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按中府[1998]4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二、离法定退休年龄6?8年的,本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市社保局批准,在企业按中府[1998]4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到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时,经组织批准,可予办理退休。
    三、未达到以上两款年龄段且未能安置就业的,由企业报经市劳动局批准,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中府[1998]48号文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给予两年的待岗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由劳动局发给《职工下岗证》,享受下岗职工各种优惠(不含下岗生活补贴)。两年内不能重新就业的,由劳动局发给《失业职工证明》,享受失业待遇。
    本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须在30日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实行人事代理,一年内找不到工作单位转移人事关系的,不再保留干部身份。
    四、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在单位转制时聘用期未满的,本人申请,可选择按干部分流方式和待遇分流,也可以选择按职工分流方式和待遇分流。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