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山市暂停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和准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8年09月07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省暂停办理提前退休,及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市关于深化公有企业改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山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研究:决定暂停办理我市职工提前退休和准退休,对原符合《规定》和《方案》提前退休和准退休条件的人员实行分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流对象
    从1998年7月1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止,在3年内经市政府或市体改委批准实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制的企业,其符合《规定》和《方案》提前退休和准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分流办法
    (一)符合《规定》和《方案》中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改为企业内部离岗退养。在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内部退养申请表》,企业交付规定款项后,报劳动、社保部门审批,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享受退养待遇,由社保局发放退养生活费。
    (二)符合《规定》和《方案》中准退休条件的人员,可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下岗工人待遇;或经个人提出申请,企业交付规定款项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达到内部退养年龄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由社保局发放退养生活费。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