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2]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doc》(财税(2002)乃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