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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履行意识,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设计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单位。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行为;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让、租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或为其他单位代签设计文件的行为;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转让、租借本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
    五、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为;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或无资质证书、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六条  市建设局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认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载入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档案。
    第七条  市建设局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通过中山建设信息网(网址:www.zsjs.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及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中山建设信息网查询已公示的建设市场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不良行为公示是市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质或资格审查、年检、资质升级,经营范围增减、资质资格证书吊销以及市场准入、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一年内不良行为被公示二次的给予黄牌警告,不良行为被公示三次的外地企业清出本地市场,不良行为被公示三次的本地企业,市建设局将上报省建设厅建议给予降低或注销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良行为记录并经公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业主可以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