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我市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在稳定社会和促进企业改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的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社会保险调控能力减弱。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为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合理解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给付标准偏低的问题,经市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关停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企业单位计征基数从680元调到710元,在职人员计征比例从15%调到17%,离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计征比例的50%计征,离退休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增加9元养老金。2、事业单位计征平均工资166元不变,在职人员计征比例从22%调整到30%,离退休人员按本单位退休工资总额50%计征,退休待遇暂按原标准执行。3、火炬开发区有关单位、其他民营企业和个体商户计征基数调为710元,计征比例从8%提高到10%,以后头两年每年提高2%,第三年提高3%,三年内与市属企业养老保险征缴比例看齐。
二、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一类行业每人每月(下同)从1.5元调到3元;二、三类行业分别从2元和2.5元调到4.5元;四类行业从3元调到6元。对工伤者补偿工资基数由560元调到680元。支付办法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三、关、停或破产、拍卖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①一次性赎买工龄年标准每年从600元调到1000元;②医疗保障金从400元调到600元。
以上通知从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