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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参保单位办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局《关于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办法的通知》(中劳社[2002]46号)中有关办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的退休人员(含2002年7月1日后新办退休人员),经市财政局批准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2002年7月1日起仍可维持按月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方式,申报缴费工资随当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缴费工资水平调整,所在单位按申报缴费比例全额负担,退休个人不负担。2002-200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资为1250元,单位按11%缴费比例为退休人员申报缴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对其它类型参保单位的被保险人,属2002年7月1日起新办退休的,必须按中劳社[2002]46号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
    三、2002年7月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并经批准为按月缴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它类型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仍可维持按月缴纳方式,申报缴费工资随当年度单位在职人员申报缴费工资水平调整,所在单位按申报缴费比例全额负担,退休个人不负担。但为了切实保障
已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做好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此类参保单位尤其是转换了企业经营机制的单位应积极考虑对7月前已退休人员转为办理一次性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
    四、对2002年7月前办理了按月缴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的已退休人员,要求转为办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的,缴费标准如下:  以提出办理时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保基金支付水平为标准,以15年为限,扣减已连续缴费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含退休期间已按月缴纳
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后,一次性缴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缴年限余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