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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0日

各工商分局、经检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个私字[2002]349号)文件精神,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热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有关服务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热情服务,设立专门登记台帐,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经营期限为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分局要会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穿针引线,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三、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的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的要求,对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外,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下岗再就业人员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核发2005年12月31日止。对登记注册时享受了收费优惠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已办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或“已办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标记(标记印章统一下发),注明日期,表明已再就业。对已在《再就业优惠证》盖有“已办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或“已办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标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是:①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②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③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对不具备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局于2002年9月23日下发的《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工商企登字[2002]3号)文件精神停止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