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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社会养老保险征付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30日

中府[1998]53号,1998630日颁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从 1998 7 1 日起,本市辖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须按照《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工资, 1998 年~ 1999 年度定为 1000 / 月。单位缴纳比例为 15% ,其中 10% 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5% 划入个人帐户。个人缴纳比例为 6% ,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划入部分共 11% 建立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资金来源按工作人员工资供给渠道解决,其中,属财政核拨经费的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实行收支两条线单位编内人员的投保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财政核拨补助及经费自给的单位人员投保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扣缴。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财政编制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独立核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其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按《办法》的规定计发。
  四、《办法》实施前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与原待遇差额部分由原供给渠道补足;《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待遇,由人事部门核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待遇差额部分由原供给渠道补足。以上人员的离退休金均统一划入个人养老专户存折,委托银行按月支付。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六、《办法》实施前,已列入财政、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编外人员可按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补缴,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七、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应随所在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八、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次月起计发。
  九、《办法》实施后,调出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金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和补缴手续。
  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

  十一、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征付办法》附表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缴费年限
现待遇
缴费年限
现待遇
缴费年限
现待遇
缴费年限
现待遇
9
107.70
15
155.40
25
245.51
36
327.15
10
113.00
16
161.77
26
252.94
37
334.56
11
118.30
17
168.13
27
260.35
38
341.98
12
123.60
18
174.48
28
267.77
39
349.39
13
128.90
19
180.84
29
275.19
40
356.82
14
134.21
20
187.21
30
282.61
41
364.25
 
 
21
193.57
31
290.04
42
371.66
 
 
22
199.93
32
297.46
43
379.08
基础养老金
23
206.28
33
304.88
44
386.50
 
现待遇
24
212.64
34
312.29
45
393.92
离休
200.00
 
 
35
319.71
46
401.35
退休
160.00
 
 
 
 
 
 
备 
缴费年限计算期截止至 98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