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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2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于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安委会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统筹、指导、督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四条  安全生产具体工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
    组成人员
    第五条  安委会委员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及产业部门的领导组成。主任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委员由各委、办、局和产业部门推荐,市政府批准。
    安委会副主任、委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市安委会报市政府调整。
    第六条  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安委会主任提名,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安委会在有关职能部门设专项安全办公室,在市公安交警支队设陆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在公安消防局设消防安全办公室,在中山海事局设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设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上述四个办公室主任由该职能部门的市安委会委员担任,专项安全办公室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职责
    第八条  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情况。
    第九条  统筹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协调并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条  完善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督促各级领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  倡导安全文化,推动全市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大型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督促各镇区、各部门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指派安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带领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指派安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带领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组对全市重、特大事故调查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研究、评估。
    第十六条  组织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表彰大会和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
    第十七条  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听取有关镇区、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治理、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制落实等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解决办法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完成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与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探讨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遇有特殊情况或根据工作需要,安委会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
    第二十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安委办反映事故情况、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主要工作进度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安委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其贯彻安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命令、决定、决议、规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有关情况报安委办。需以安委会或安委办名义转发的,由主管部门办文,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安委会或安委办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