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计生委、社保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等费用问题的请示》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因施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等费用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自实行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减轻了财政的负担,扩大了社会医疗的受惠面,推动了我市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具体指男女扎、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皮埋等手术,下同)、查环查孕及手术后并发症治疗等所需的费用问题,在各级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没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上述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又需我们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报支。对此实际问题,单位和个人均反映较强烈,迫切要求有个具体的解决办法。我们认为,目前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的生育政策存在一定的距离,如果要求个人承担相关的费用,实际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办法: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公费医疗费中支付;享受劳保医疗的在劳保医疗费中支付;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单位医疗费中支付;职工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走访了多个基层单位,听取了他们的意见,拟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计划生育施行手术、查环查孕及治疗术后并发症等所需费用,实行全额实报实销的制度,具体为:属财政供给的单位,在单位包干经费中给予解决,由单位实行实报实销;属非财政供给的单位,由单位实报实销,自行列支。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中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中山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