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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年07月30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管理试行办法

    为保障患有特殊病种的被保险人在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减轻被保险人经济负担,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没有必要住院而适宜门诊诊治,且每月门诊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病种。
    第一条 特殊病种的范围
    (一)各类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
    (二)骨髓移植术后(限术后第一年);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限术后两年);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第二条 特殊病种的认定与管理
    (一)患有上述特殊病种的被保险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连同疾病诊断证明书、历次出院记录和门诊就医病历等,交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审查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二)基金中心为患特殊病种的被保险人设立个人专门档案,并提供专用病历。
    (三)患特殊病种的被保险人到约定医疗机构就医必须携带专用病历,主诊医生应认真、如实记录病情及检查、治疗、用药等诊疗情况。
    (四)患特殊病种的被保险人如需住院治疗,须经基金中心同意并备案。
    第三条 特殊病种的医疗待遇
    患特殊病种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方能享受特殊病种报销待遇。各类特殊病种报销待遇见下表:

基金中心报销比例
年累计报销限额(元)
病种类别
在职
退休
个人帐户资金用完 (一) 3000 4000
后自付(不包括自费)部分的50% 二、三 20000 25000
(四) 15000 2000


    第四条 特殊病种的报销办法
    (一)先持个人医疗保险IC卡和专用病历到约定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费由约定医疗机构按《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结算(第一次报销)。
    (二)按季度持个人IC卡、专用病历和约定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到基金中心报销(第二次报销)。
    异地居住和长期异地工作的被保险人持个人有效证件、专用病历、医疗收费收据等直接到基金中心报销,但须扣除一年的个人帐户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