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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19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镇区属集体企业(含已退休人员)、私营企业、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所属的中方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
    上述范围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人员按“逐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批办理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是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的人员,必须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相一致。
    第三条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设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个人按规定逐月缴纳。缴费标准统一按市确定的缴费工资为基数(2000?2001社侏年度为600元/月),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含退休人员)从单位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住院基本医疗待遇。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妇幼保健院700元;小榄人民医院、小榄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500元;其他约定医院400元;转市外指定医院1000元。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0元(2000?2001社保年度)。连续参保缴费六个月以内的,享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25%,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享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满一年以上享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额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其中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费用段分段累加计算:
    (一)医疗费用超过起付额至8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25%;
    (二)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至16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20%;
    (三)医疗费用超过16000元至24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15%;
    (四)医疗费用超过24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10%。(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0元)第六条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不分在职或退休人员,按统一标准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及拖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拖欠缴费的,必须按规定补缴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2‰。拖欠缴费期间(含补缴),不享受住院基本医疗待遇。
    中断三个月缴费的,视为重新参侏,并按新参保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退休(指在社会保险机构已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下同)被保险人,参保单位需一次性补缴30年年限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后(2000?2001社保年度为8640元),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被保险人,按30年减除已缴年限,余下年限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一次性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实施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已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5年的,不需一次性补缴,可直接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