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伤残军人和残疾职工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过卓越的贡献,在我市新一轮企业改革中,保障伤残军人、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就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为做好转制企业伤残军人和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公有企业职工, 因企业转制、关闭或破产而下岗的,适用本通知。
二、对达到退休或离岗退养年龄的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应按《中山市公有企业改革暂行规定》(中府[1998]48号)办好有关社保手续,由企业为其一次性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费用,享受有关待遇。
三、企业实施新一轮改革转制,应尽量避免安排伤残军人、残疾职工下岗;因产权改革公有企业转为非公有企业或关闭、破产,确实需要伤残军人、残疾职工下岗的,需经市劳动局批准,并送市社保部门、民政局和市残联备案。
四、确因需要并经批准安排伤残军人、残疾职工下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社保部门批准,享受两年的失业保险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达到离岗退养年龄期间,原企业需按《中山市公有企业改革暂行规定》(中府[1998]48号)和《关于转制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离岗退养和准离岗退养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府办[1999]16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向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费用。达到离岗退养年龄时,享受退休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下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至达到离岗退养期间,由市民政部门按每月300元人民币发给优抚救济金。其医疗待遇可按照市政府有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政策由民政局统一负责办理,列入市财政安排的抚恤事业费开支。
一等伤残军人原由企业每月支付的护理费,由民政局发给,纳入民政优抚金开支。
五、对重新安排就业的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原企业已为伤残军人、残疾职工一次性缴交至离岗退养年龄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作为伤残军人、残疾职工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转由接收企业承接。
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重新安排就业的,不再享受市民政部门每月发给的300元优抚救济金和医疗待遇。
六、对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原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应先在系统内统筹安置。市有关部门要为伤残军人、残疾职工进入市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创造有利条件,再就业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市有关单位(含公有制、非公有制和“三资”企业)要优先安排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再就业。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中府[1995]35号)比例的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安排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就业,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对未达到安排比例的单位,必须按市有关文件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伤残军人、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就业的,有关部门应按市有关政策规定在申办营业执照、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减免征税费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八、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伤残军人和残疾职工,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劳动部门和企业优先安排招录其子女就业。
九、经中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其所属公有企业转为非公有企业或关闭、破产,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劳动、社保部门办理病退手续;对尚未达到上述年龄者,可参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办理有关手续。达到病退年龄时,享受有关待遇。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