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公有企业改革的暂行规定》精神,为配合我市市属公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妥善解决企业退休孤寡职工的晚年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指在新一轮改革中由公有制转为非公有制的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中已参加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退休孤寡职工。
二、保障措施
退休孤寡职工的生活保障,要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企业转制时,原企业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已退休的孤寡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
关闭、破产的企业,退休孤寡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要在清算企业财产时按工资同等顺序支付,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支付。
公有制转为非公有制的企业,退休孤寡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社会医疗保险金在产权变现收入中支付。
(二)企业转制原经营主体已不再存在的企业的退休孤寡职工,可安排其进入市福利院安度晚年。
愿意入住市福利院的,退休孤寡职工应与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签订协议,然后与市福利院签订入院协议,并将有关协议送交市民政局和市社保局存档。凡进入市福利院的退休孤寡职工,市社保局除按规定发放退休统筹金外,还须按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人民币特殊生活补贴给退休孤寡职工个人;市民政局负责其入住市福利院的开支及医疗统筹外的医疗费用,如有房屋的,其房屋收归市民政局。
不愿意入住市福利院的,退休孤寡职工应与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签订协议,并送交市民政局和市社保局存档。对没有入住市福利院的,市社保局负责按规定发放退休统筹金和社会医疗统筹开支,此外按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人民币特殊生活补贴,市民政局不再负担其它费用。
(三)退休孤寡职工所在的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可组织包户组主动上门为退休孤寡职工服务、提供生活照顾和一定的医疗护理。鼓励、提倡单位、企业、外商、港澳台同胞、社区居民、大、中、小学生为退休孤寡职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资金筹集
(一)退休孤寡职工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一次性交给市社保局的费用,由退休孤寡职工所属原企业负责;每安排一名退休孤寡职工入住市福利院,原企业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一万元给市福利院增添有关设备,以上两项纳入转制开支。如原企业确有困难,由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与企业协调解决。
(二)市红十字会在每年慈善万人行收入中,拨出20万元给市民政局,解决退休孤寡职工生活保障费用。
(三)市民政局可接受单位、企业、个人(包括外商、港澳台同胞)对保障退休孤寡职工生活的捐助。
(四)入住市福利院的退休孤寡职工的房屋的转让或拍卖收入。
以上几项收入列入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不足部分由民政局向财政局申请专项拨款解决。
四、组织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本通知实施范围内的退休孤寡职工的管理,做好退休孤寡职工的晚年生活保障工作,确保退休孤寡职工资金安全使用。社保、劳动、财政、总工会、老龄委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责,履行各自职能,积极参与指导协调工作。各级计划、人事、税务、工商、物价、城建、文化、教育、卫生、女工联、共青团部门要按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办[1992]166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对孤寡职工安置扶持的优惠政策,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康复、医疗保健、特殊教育等服务,不断丰富和充实对退休孤寡职工的晚年生活。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