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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01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一日

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公务员享受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含机关内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机关内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合机关内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及退休干部,可比照《暂行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一)《暂行办法》所称公务员享受范围的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负担。
    (二)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参照《暂行办法》实行医疗补助的经费;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经费渠道支付。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本市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3%缴纳。从施行之月起到二OOO年社保年度(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月人均工资总额1069元的3%核计(即32元/月.人)。
    医疗补助经费必须按时缴纳,不得欠缴。如发生欠缴、补缴,其处理办法参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收缴、使用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  医疗补助经费收缴参照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收取:市财政负担补助经费的,由市财政核拨到各单位。市财政核拨经费单位和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其补助经费均通过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列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医疗补助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享受人员按《暂行办法》分年龄段和国家公务员职务级别的标准按月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中职务级别的补助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填写《中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人员花名册》,报经中山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确认,交由市社保局办理。享受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凭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局的通知书到社保局办理增减、变更手续。人员变更以市社保局按人员变动处理的时间为准(每月23日前)。享受人员脱离公务员序列或脱离比照实行的事业单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人员门诊、住院自付费用累计按规定核报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时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全年计算。
    为衔接社会保险年度的计算,对个人自付费用的首次累计,从实施偿付之月起至2000年6月30日止,最高支付限额按半年计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2000年3月起收缴,从收缴次月起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