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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计征、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8年05月21日

(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计征、补偿标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计征、补偿标准的请示

市政府:
    我市自实行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对保障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工伤评残标准放宽、工伤补偿基数标准提高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扩大,以及工伤医疗费的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工伤基金的支付压力。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为确保工伤基金收支平衡,进一步维护投保者的切身利益,决定对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计征、补偿标准作调整。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计征标准:一类行业每人每月(下同)从3元调到5元;二、三类行业从4.5元调到7元;四类行业从6元调到9元。
    二、社会工伤保险补偿标准:工资基数由680元调到800元,支付办法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计征、补偿标准调整时间为1998年6月1日。如1998年6月1日前发生工伤,经确定残废等级的,按680元基数标准计算补偿。镇区如采用一次性向单位或个人征收半年或一年的社会工伤保险基金,必须按新的征收标准补征差额。
    四、加强各镇区的社会工伤基金使用的监督,实行两级统一财务管理。
    五、投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要定人定名定身份证号码,不能按额投保。
    六、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一律要整改到符合安全标准才能投社会工伤保险。
    七、镇区的社会工伤保险计征比例,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按5元-9元范围内确定。
    以上请示,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中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