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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02日

(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日益突出,任务艰巨。据统计,到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国有市属企业结余下岗职工比去年同期增加21%,有些困难企业减发甚至停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一些下岗职工生活因此出现困难。随着企业转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下岗情况将会进二步增加。最近,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朱?基等中央领导同志一再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关心和维护下岗职工的利益,妥善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各部门和全社会都要统一思想,同心协力,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党政?把手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全局性的头等大事,亲自动手,狠抓落实。劳动、工会、财政、税务、社保、银行、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下岗职工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兼顾,把握宏观调控力度各镇区、各部门要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把握好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的宏观调控力度。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地加以安排和实施。要进一步规范职工下岗分流的程序和申报制度,完善下岗职工保护措施,要求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意见,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向政府和社会一推了之。坚决执行“先市内、后市外”的招工原则,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落实本市招调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规定,控制和减少部分行业、工种招用外来劳动力,腾出部分岗位工种,让本市下岗职工优先就业。要坚决防止部分企业借转制改革之机“裁减老职工,招收外来工”的情况。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可由现有科室或行业再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对下岗职工要负责到底。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一定要有保证,这方面的资金,由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承担。基本生活费要按时发放到每个下岗职工手里,决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克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现象,过去拖欠的要逐步补发。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完善就业机制,千方百计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维护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最重要的是要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各主管部门、企业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转岗分流富余人员。对企业职工转岗就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要在资金、税收、工商管理收费、场地及登记注册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大力开展下岗职工免费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同时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拓宽就业渠道,鼓励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鼓励用人单位特别是乡镇、外资;私营企业优先吸纳下岗职工就业。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再就业服务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
    五、深入学习,加强宣传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推动工作的开展。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有关政策和措施,引导下岗职工和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择人观,促进下岗职工实现自主择业、自强创业。全社会都要理解、尊重下岗职工,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为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