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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30日

(已废止)

中府[1998]52号,1998年6月30日颁布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单位和劳动者均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办法》所称的单位包括本市辖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均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并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第四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只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机构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限期三个月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办法》实施后新设的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的一个月内必须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时,须如实填写《中山市社会保险申报登记表》,详细列明单位名称、代码、类别、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号码、地址、银行帐户、用工人数、主管(主办)人等资料。
    第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单位申报的资料,核算单位和被保险人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总额,于上月末三个工作日前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按相同数额开出征收单,与当月税费同时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
    地方税务部门确认单位缴纳基金到帐后,当月开出凭证交由社会保险机构入帐;当月欠缴单位,地方税务部门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原因和予以追缴。
    第六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应于每月(季)终了10天内缴交入库。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0.5%的滞纳金。按月或按季缴交,由征收的地方税务部门分类核定。
    第七条  单位的被保险人发生增减,必须在当月23日前,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时,必须在三十天内通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并办理变更、终结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第八条  各镇区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委托所属镇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每月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含滞纳金)直接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未设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镇区,有关业务由劳动管理所负责。
    第九条  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工资暂按600元、800元、1000元三个档次由单位申报,原已在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参保的单位,申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800元,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低于1000元。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以申报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如申报缴费工资为800元,则单位每月应缴额为:800元×15%=120元,每保险人每月应缴额为:800元×6%=48元,当月个人帐户(11%)=单位划入部分(5%)+个人缴纳部分(6%)=800元×5%+800元×6%=88元。
    每十条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其社会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等于新旧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的差额加按原办法计发的附加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发标准详见《1998?1999年度新旧方案待遇换算表》。
    第十一条  《办法》实施后,原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中的非统筹金额通过补充养老保险方式予以解决,今后企业不再加发各种补贴。
    第十二条  社会养老金的发放,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为被保险人在银行开设通存通取养老金专户存折,委托银行按月依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定期向被保险人提供养老金明细单。
    第十三条  政府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征集,主要措施包括:
    (一)社会养老保险金通过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二)建立社会保险年检制度,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年检,经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合格证》,单位办理工商年审时,须出具《社会保险年检合格证》;
    (三)建立社会保险工作责任制,由市政府与市直各系统主管部门签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责任书,与各镇区签定社会养老保险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年度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和计划指标的落实;
    (四)对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拒缴、拖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市政府赋予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稽查职能,稽查内容包括单位的用工情况、工资水平、财务状况等。
    社会保险稽查人员的资格和稽查证件由市政府统一确认和颁发。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委托符合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稽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单位负担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50%缴费的一次性解决办法,是指单位按每个离退休人员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缴交1500元后,次月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调入我市的人员,应同时将社会养老保险金转入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没有养老保险金转入的,按其工作年限和我市当年征缴标准补缴,补缴的养老保险金由接收单位和本人共同负担。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