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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工作服务细则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30日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救灾救济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1、城乡居(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城镇“三无”人员)。
    2、农村中符合“五保”(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赡)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条件的农村五保户。
    3、受自然灾害侵袭损失严重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村)民家庭,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城乡居(村)民家庭。
    4、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
    5、市民政局管理的易地离(退)休人员
    二、服务内容
    1、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家庭户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农村居民家庭户月人均收入低于250元(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享受差额救济金(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根据当地生活必须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
    2、对农村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或未成年人保教)供养政策,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对农村敬老院实行规范化管理,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实行包户服务,定期发放粮食和生活费用,确保其生活得到保障。
    3、对遭受自然灾害侵袭损失严重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灾民实行紧急救济;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城乡居(村)民实行临时救济;做好赈灾捐款物的接收工作。
    4、对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人员发放救济金,对病故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属及时发放丧葬补助费。
    5、由市民政局按政策接收管理的易地离(退)休干部及退休职工,按月定期发放离(退)休金,及时发放各种生活津贴。对病故的易地离(退)休干部家属按标准发放抚恤金;对没有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易地离(退)休干部遗属按政策申报办理遗属生活补助。对病故的易地退休职工家属按劳保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抚恤金。
    三、服务标准
    1、认真执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由各镇(区)送交的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审批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2、每年开展一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普查,按镇(区)、村委会两级统筹的形式落实五保供养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不断完善敬老院管理,开展“十佳”敬老院评选活动,创建窗口单位,逐步实行集中供养五保比例达40%的要求。
    3、发生自然灾害时,在20小时内初次上报灾情。灾害发生过程中每天一报灾情,及时查灾核灾并向市政府提出救灾的具体措施,为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救济。村(居)民临时救济标准由镇(区)民政办(社会事务办)根据救济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
    4、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按标准每月发放救济金。
    5、由市民政局负责接收管理的易地离(退)休人员,按标准每月发放离(退)休金。
    四、服务程序
    1、对城乡居(村)民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实施。家庭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缴交一寸免冠相片一张,由居委会加具意见后上报镇(区)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审核,再报市民政局审批;家庭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村民,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缴交一寸免冠相片一张,由村委会加具意见,交镇(区)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家庭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单位加具意见后,交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市总工会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规定定期发放保障金。
    2、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对符合五保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由村委会调查核实,填报《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加具意见后,报镇(区)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审批;发给《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证》,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3、发生自然灾害时,及时赶赴现场查灾核灾,向市政府提出救灾方案,解决灾民基本生活。申请临时困难救济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镇(区)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审批;属市下拨救济款列支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4、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金下拨到有关镇(区),由镇(区)按标准每月发放。
    5、对市民政局接收管理的易地离(退)休人员的经费,及时下拨到有关镇(区),每月发给离(退)休金,按规定发给补贴。对病故的易地离(退)休人员由所在镇(区)民政办(社会事务办)按政策上报市民政局办理有关抚恤金发放手续。
    五、服务时限
    对群众来访,热情接待,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解释或解决;对群众来信,当日拆封、当日承办;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及时派员调查,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对各类救济对象申请救济的,5日内给予办理审批。
    六、监督措施
    按照《中山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章节执行。
    联系单位:中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联系人:吴秋祥、黄凝冰、程伟雄
    联系电话:8301927、8300188转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