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接收。根据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办理有关接收安置手续。
2、医疗。根据[1993]政联字6号文件以及《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为军休人员办理医疗待遇手续。
3、护理费审报.按照[1995]后勤财字第198号文件规定,及时为军休干部办理公勤费和护理费手续。
4、来访。接待军休干部的来信来访,按政策答复和办理。
5、管理。做到制度健全,管理到位,待遇落实。
三、服务程序与时限
1、做好服务对象接收前的房屋等有关准备工作。
2、接收时认真审查服务对象的档案,签署接收意见,开出有关介绍信办理入户、入住、子女转学等手续。
3、审定接收后,开具证明交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医疗有关手续,享受本市规定的医疗待遇。
4、落实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凡是上级和本市下达的有关离退休文件要及时组织他们学习,享受本市的国家机关同职级的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及时发放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和生活补助费。
5、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享受护理费的70周岁军休干部,优抚安置科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发给护理费。
6、对来访者做到热情接待,落实解答好政策性和业务性的来访工作。
四、监督与约束措施
严格按《中山市民政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章节执行。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联系电话:8300188转401、403
联系人:韦忠清 王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