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完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函[2003]472号文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因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伤害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交通意外损伤进行的抢救和创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
1、己方责任(含全部、部分责任);
2、非违反交通规则的意外受伤(如突发疾病合并交通意外、因交通原因但又非责任人所为的);
3、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
4、因肇事方逃匿,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三个月之内均无法找到当事人,使被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
5、由法院出具证明材料,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医疗赔偿的;
6、交通事故处理后首次治疗终结,再次住院治疗的。
二、上述规定如同时属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等。
2、属无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上述通知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中社保[2001]12号文同时废止。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