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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政局地名管理服务细则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中山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与地名业务相关的单位。
    二、服务内容
    1.统一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命名、更名原则对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使地名的命名、更名进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严格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制度。地名一经批准后就是法定地名,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更改。
    2.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
    (1)对汉语地名中方言用字,异读字,生僻字进行规范用字处理。
    (2)逐步消灭一地多名、一名多地,重名及含义不健康的地名。
    (3)规范地名的汉字译写以及汉语拼音字母的拼写形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3.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对擅自命名、更名,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进行处罚。
    4.地名标牌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牌是指路牌、街牌、巷牌、楼牌、门牌。地名标牌是推广标准地名最有效的方式,地名标牌上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汉语拼音。地名标牌上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译写。
    5.提供标准地名资料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地名资料的更新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以公告、标准地名录、图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向有关部门提供。
    三、服务程序
    建筑物、道路的命名(更名):
    1.申报单位提交以下资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一份;(2)填写《中山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申报表》或《中山市道路(更名)申报表》一份;(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4)地理实体或规划设计的平面四至图一式二份。
    2.镇(区)社会事务办、市地名办对申报地名进行审核;
    3.对符合法律法规且资料齐全的地名申报,市地名办报送市政府审批;
    4.通知申报单位并定期公告地名。
    四、工作时限
    中山市建筑物、道路的命名(更名)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审批。
    五、监督电话
    0760?8300188转309、8384286
    六、联系人:易泳钦、阮竹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