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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实施标准》的函

文号:中文广旅函〔2025〕156号、中文广旅规〔2025〕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9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实施标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电影领域实施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10月9日  

  

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实施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文化市场包括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电影等领域。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镇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文化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文化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管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

  作为一般法的上位法与作为特别法的下位法发生冲突时,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作为旧法的上位法与作为新法的下位法发生冲突时,适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规则。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选择其中最重的一个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处罚。

  第八条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针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裁量基准的,应当适用该基准行使裁量权。

  第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第十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约谈教育当事人并书面记录在案。其中,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一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处罚;

  (二)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三)应当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出其他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再处罚;

  (四)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处罚。

  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拟减轻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区间的30%以下处罚;按照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的30%以下再加上最低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和的40%以下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处罚;

  4.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处罚。

  第十三条 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区间的70%以上处罚;按照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区间的70%以上再加上最低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和的60%以上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处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照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罚;

  5.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处罚。

  第十四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处罚。

  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并处;

  (二)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差的30%以上70%以下再加上最低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和的40%以上60%以下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处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处罚。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可选择的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    条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中轻微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经营地址、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审批登记事项、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满3个月;

  (二)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未将许可证件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以及备案编号等;

  (四)未悬挂相关警示标志、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五)《中山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其他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对前款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前置性条件的,必须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揭发文化市场重大违法行为、提供查处文化市场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接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非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的;

  (八)旅游投诉达成调解协议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人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经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七)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对证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中文广新通〔2017〕196号)同步废止。

  附:1.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广播电视)

         2.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新闻出版)

         3.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著作权)

         4.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电影)


附件1


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广播电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轻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含)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7倍(含)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

2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含)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4万元(含)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6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3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含)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4万元(含)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6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含)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5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6000元(含)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6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2.8万元(含)以上4.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4.2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7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

从轻

处1000元(含)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4400元(含)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66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单位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4.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4.8万元(含)以上7.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2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8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

从轻

处1000元(含)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4400元(含)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66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单位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4.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4.8万元(含)以上7.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2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9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个人

从轻

警告,可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可处600元(含)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可处14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单位

从轻

警告,可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可处6000元(含)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可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0

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个人

从轻

可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可处600元(含)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可处14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单位

从轻

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可处3000元(含)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可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1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从轻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可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000元(含)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12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轻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可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13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轻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可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14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从轻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可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15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从轻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可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16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轻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可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17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轻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可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18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从轻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可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19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 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从轻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可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20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未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
    (四)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五)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七)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八)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
    (九)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
    (十)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一)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十二)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十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四)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五)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从轻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可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000元(含)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21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

从轻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500元(含)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5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单位

从轻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22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一项,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个人

从轻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含)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2400元(含)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6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单位

从轻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含)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2.4万元(含)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6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23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未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或者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未按规定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项: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从轻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含)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6万元(含)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4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24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三项: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从轻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5000元(含)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4万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25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未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二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四项: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从轻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含)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6万元(含)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4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26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

从轻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500元(含)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5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单位

从轻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27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九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附件2


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新闻出版)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2

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项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4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5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项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违法所得5万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6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五项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所得5万以上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9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0

发行国家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

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违法所得5万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3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4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从轻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15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从轻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16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7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8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违法所得5万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9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得,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20

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通知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通知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21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2

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未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从轻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23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不以营利为目的

从轻

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一般

警告,并处300元(含)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从重

警告,并处7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以营利为目的

从轻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一般

警告,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24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从轻

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并处300元(含)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7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

从轻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25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或者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或者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或者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6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7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8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29

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0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1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2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33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4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35

印刷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印刷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印刷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6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含)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7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8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9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40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41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42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含)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43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处以500元(含)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以2200元(含)以上33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以33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44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

《复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复制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45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

《复制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46

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复制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含)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47

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盘复制单位未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样盘的;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参加岗位培训的;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复制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
    (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
    (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
    (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从轻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附件3


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著作权)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含)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2倍(含)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2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违法经营额1倍(含)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2.2倍(含)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3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含)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2.2倍(含)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违法经营额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4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含)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2.2倍(含)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5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二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6万元(含)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14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附件4


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电影)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2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3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含)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7倍(含)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5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4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倍(含)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4.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4.5万元(含)以上10.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5万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含)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22万元(含)以上3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33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2倍(含)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从轻

处1万元(含)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2.4万元(含)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3.6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7

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含)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8万元(含)以上4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2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8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含)以上11.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5倍(含)以上13.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5倍(含)以上15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含)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8万元(含)以上4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2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含)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含)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0

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1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含)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5倍(含)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含)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2

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从轻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含)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7倍(含)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从轻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5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3

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含)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22万元(含)以上3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33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2倍(含)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4

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从轻

处1万元(含)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2.4万元(含)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3.6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5

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从轻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含)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可以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