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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领域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清单》的通知
文号:中农农〔2023〕53号、中农农规字〔2023〕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9日

【文字解读】《中山市农业领域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清单》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持续优化农业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中山市农业领域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9日


中山市农业领域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清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农业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清单。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

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 管措施

备注

1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

0217034000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2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0217032000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立案前已提交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但未超过半年,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0217101000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无《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4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0217094000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立案前已提交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但未超过半年,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无《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首次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无《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无《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021708900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主动清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021708900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产品购销台账记录不完善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无产品购销台账记录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7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0217046000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021707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9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

021707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10

法律法规有其他从轻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免予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强制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031701000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除无饲料生产许可证或者添加禁用的物质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现场检查笔录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


2

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政强制

0317021000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

在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纸质、电子记录等资料,可以现场复印、拷贝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拍照、录像、复印、拷贝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


3

法律法规有其他免予行政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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