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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7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我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新业态健康稳定发展,我局制定了本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2年12月7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的规范管理,认真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359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外贸新业态财政奖补政策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字〔2020〕9号),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1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是指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下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申报、编制年度计划及明细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申报、拨付工作。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组织评审。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绩效、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符合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及时提交申报资料,配合市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检查、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七条 扶持项目、对象及标准

  (一)物流费扶持

  1. 扶持对象

  依法在我市设立且通过中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业务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下称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下称申报单位)。企业须有实际经营,且具备实际经营所需的办公场所、人员、设备等;企业开展市场采购业务所属时段收汇率不低于同期全省平均水平,且无收汇异常行为;企业开展市场采购业务过程中无税收违法行为。

  2. 扶持标准

  以推进市场采购贸易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对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3个档次标准分别对每箱/每票/每吨货物和货值给予物流费扶持,具体如下:

  货值在6万美元/箱/票/吨(含6万美元)以上的,按1500元(人民币,下同)/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4万美元/箱/票/吨(含4万美元)至6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2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2万美元/箱/票/吨(含2万美元)至4万美元/箱/票/吨的,按6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低于2万美元/箱/票/吨的不予扶持。以推动本市产业集聚和带动效应为目标,对报关单中“生产销售单位”为本市注册企业且“出境关别”为本市口岸出口的货物,在给予相应档次物流费扶持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予以扶持。

  3. 计算标准

  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分别对应的箱/票/吨数值及货值等信息来源于中山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其中,货值是指单个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已结关货物出口总额的平均值(货物出口总额÷箱/票/吨总数值);海运集装箱数量是指报关出口的实际集装箱数量(不同于标箱量)。

  (二)培育扶持

  (1)扶持对象

  依法在我市设立,引导并服务本市生产型内外贸企业开展市场采购业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扶持标准

  以培育一批外贸配套服务企业为目标,对报经市商务局备案,引导并服务本市生产型内外贸企业开展市场采购业务,且为市场采购主体企业提供注册、备案、物流、报关、结汇、收支等便利化、阳光化贸易渠道的外贸配套服务企业,按照其在扶持年度内所服务的新注册(备案)市场主体数量,每引导并服务10家(含10家)企业且服务主体货值出口总额合共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相应给予一次性4万元扶持。

  第八条 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扶持项目及标准进行临时调整,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或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报时间、通知、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可按“一季度一申报”或按“年度申报”自行选择申报时间。如按年度申报的,需在首季申报时提交按年申报说明,并于年度结束后、下年度首月中旬前提出申报;按季度申报的,于每季度结束后、下季度首月中旬前提出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通知发布: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通过政府网站、中山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等途径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三)申报资料:申请表、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报关单以及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依时按要求提出专项资金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资金申报时须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同时提交纸质资料(即同时提交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

  第十条 审查、审核和公示

  (一)审查:申报企业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收集辖区内申报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商务局填报审查意见。

  (二)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对各镇街统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等进行评审,并提交市商务局党组会审议。在扶持期间,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扶持:

  1. 因市场采购相关业务受到行政处罚(如行政处罚具体针对某货柜,则对该货柜不予扶持,而其余货柜在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可获得扶持);

  2. 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3. 被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三)公示:对经市商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拨付方案,在政府网站及中山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四)复核:经重新审核属支持范围的,纳入下一批次项目扶持计划内;经复核不属于支持范围的不予支持;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拨付

  专项资金拨付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后监督检查,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自评。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其专项资金使用资格,并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管理办法》(中商务贸字〔2020〕253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