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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2日


  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推动我市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建设,促进新业态发展,近年来,中山市设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扶持资金,并根据外贸形势不断完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8号)中,明确要求要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模式等,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为规范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 省级文件

  202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梅州)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123号)。

  2. 市级文件

  2014年10月,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

  在中山行政区域内依法商事登记注册成立、依法纳税、依法收付汇,从事9610、1210、1239、9710、9810等海关监管代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及服务,并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标准。

  1. 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交易平台。

  (1)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全自营交易平台,资金申报年度内平台自营企业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且通过自营平台实现销售并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对其1亿美元及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0.03元的标准,奖励平台运营企业;1亿美元以上部分,按每1美元0.05元的标准,奖励平台运营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2)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非全自营交易平台,资金申报年度内进驻平台的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的中山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且企业在平台实现销售并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分别按照每1家1万元、5万、10万元、50万元的标准,奖励平台运营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2. 鼓励跨境电商形成规模效应。

  (1)对企业完成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且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首次达到1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此项可与其他项目同时申请,且可与年度最高奖励金额累加。

  (2)对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对其1亿美元及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0.03元的标准奖励企业;1亿美元以上部分,按每1美元0.05元的标准奖励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3. 鼓励线上线下(O2O)融合发展

  对经海关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保税展示展销中心,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且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保税进口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保税展示展销中心运营企业10万元。此项可与其他项目同时申请,且可与年度最高奖励金额累加。

  上述保税展示展销中心运营企业在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保税进口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分别按照展示展销中心经营面积20元 / 平方米/月、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奖励运营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4.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租建海外仓

  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集配、O2O展示、退货维修等相关服务。对新增列入国家、省级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海外仓运营企业300万元、200万元。

  同一企业如同时符合多个扶持方向,原则上只能选择一项申报,本细则规定可以同时申报的项目除外。

  (三)与上年专项资金的变化之处。

  1. 支持对象方面,从以往仅限于海关监管代码方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企业改为包括跨境电商B2B出口及后续增加的所有海关监管代码方式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及其配套服务企业。

  2. 支持内容方面,也因支持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保税展示展销中心、海外仓等方面进行支持。

  3. 调整对支持企业的影响:修改支持对象使得该项资金更精准的支持真正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一是将以往仅限海关监管代码方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扩展到包括跨境电商B2B出口及后续增加的所有海关监管代码方式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二是增加了支持范围,不再限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而将跨境电商平台、保税展示展销中心、海外仓等方面也纳入支持范围,形成合力,推动我市外贸新业态发展。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申报

  申报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审核

  区、镇街商务部门对资料齐备性、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三)公示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对象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

  (四)拨付

  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中山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