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如有问题径向市商务局服贸科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27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扩大我市服务贸易规模,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促进全市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设立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项目,并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中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自我评价等。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持对象是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根据申报企业业务类型,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企业端)、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企业端)、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企业端)中填报业务信息。
(三)服务贸易企业类型包括从事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展会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类型包括从事信息技术外包(软件研发服务、云计算服务、人工智能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财务与会计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等)、知识流程外包(商务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外包等)。
第五条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市级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
市级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要求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金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符合上述标准的分3个档次进行支持,服务外包执行金额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给予支持30万元,服务外包执行金额1000万-2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给予支持20万元,服务外包执行金额200-10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给予支持10万元。
(二)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省级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
企业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省级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的,按省级资金比市级资金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获得本条款支持的企业不能同时申报市级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资金支持。
(三)技术创新
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并获得国家或省级资金支持的,按国家或省级资金比市级资金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同时获得国家资金及省级资金支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配套支持。
(四)对外文化贸易
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文化贸易,对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认定的,按国家资金或省级资金比市级资金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同时获得国家资金及省级资金支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配套支持,同时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支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配套支持。
(五)开展国际资质认证
对全年累计执行金额超过200万美元(含)的服务外包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取得的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给予每家企业上述费用50%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每个企业不超过15万元。认证范围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
(六)开展人才培训
对经省商务厅备案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支持期间内开展的1个月以上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照培训人数规模分档给予支持。具体为:
——1000人(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500人(含)-1000人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200人(含)-5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七)开拓服务贸易国际市场
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览和论坛,给予发生费用(含展位费、布展费、场租费)5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限支持1个展位,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企业获得本条款支持的不能同时申报市商务局其他开拓国际市场资金。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该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相关准确齐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镇区商务部门对资料齐备性、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对象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支持对象名单经公示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资金总额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补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条申报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四)其他经市商务局认定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和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