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同年4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先后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根据通知要求,我市须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到省统一规定标准14%。对此,我局已于2019年7月联合市财政局、税务局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备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
二、文件主要内容
从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3%调整为14%。
三、当前我市及周边地市养老制度有关情况
(一)我市现行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我市现行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3%。该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实施,至今都是全省较低的地市之一。
为了最大限度减轻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低于同期周边地市缴费比例。2005年至2015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直维持在10%,企业在低缴费负担下发展多年。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3%。
(二)周边地市养老缴费比例调整情况。
四、调整原因说明
此次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深化落实上级关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刚性要求,具体如下:
(一)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二)2019年4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规定“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由省统一制定,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的原则上在2020年7月1日前逐步过渡至省统一规定标准”。
(三)2019年4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市,2020年底前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