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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函

文号:中城综规字〔2020〕4号、中城综函〔2020〕194号
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9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规范《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19日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应义务,逾期不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应义务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应义务的,初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应义务的,第二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应义务的,第三次违法及以上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和规范,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和规范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造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和规范的,面积≤50平方米,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1万元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和规范的,面积>50平方米,≤300平方米,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和规范的,面积>300平方米,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清洗,或者出现破损、外墙剥落影响安全,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修复,逾期未清洗或者修复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清洗,或者出现破损、外墙剥落影响安全,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修复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或者修复,逾期未清洗或者修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清洗,或者出现破损、外墙剥落影响安全,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修复,逾期未清洗或者修复的面积≤10平方米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清洗,或者出现破损、外墙剥落影响安全,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修复,逾期未清洗或者修复的面积>10平方米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上吊挂和摆放影响市容物品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上吊挂和摆放影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在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上吊挂和摆放影响市容物品,吊挂≤3件或摆放面积≤3平方米(或体积≤1立方米)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上吊挂和摆放影响市容物品,吊挂>3件,≤10件,或摆放面积>3平方米(或体积>1立方米),≤6平方米(或体积≤3立方米)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上吊挂和摆放影响市容物品,吊挂>10件,或摆放面积>6平方米(或体积>3立方米)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不符合市容标准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改装或者未拆除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不符合市容标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装或者拆除;逾期未改装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不符合市容标准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改装或者未拆除,逾期10日以下(不含本数)未改装或者未拆除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不符合市容标准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改装或者未拆除,逾期10日以上(含本数)20日以下(不含本数)未改装或者未拆除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不符合市容标准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改装或者未拆除,逾期20日以上(含本数)未改装或者未拆除的,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空调器的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空调器的冷却水凌空排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初次违法,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第二次违法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共计堆放面积≤5平方米(或体积≤2立方米)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共计堆放面积>5平方米,≤10平方米(或体积>2立方米,≤5立方米)的,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共计堆放面积>10平方米(或体积>5立方米)的,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扬尘防治的,或者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未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措施的,或者未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扬尘防治的,或者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未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措施的,或者未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扬尘防治的,或者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未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措施的,或者未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设施的,初次违法,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扬尘防治的,或者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未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措施的,或者未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设施的,第二次违法,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扬尘防治的,或者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未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措施的,或者未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设施的,第三次及以上违法,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九、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理; 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理)、第四项(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经批准的占用道路范围,堆放建筑材料,超出面积≤10平方米的,处以2000元罚款;超出面积>10平方米, ≤20平方米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超出面积>20平方米, ≤50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出面积>50平方米,≤80平方米的,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超出面积>80平方米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第二次违法的,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占用期满未立即清理,超出批准期限2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2日以上(含本数)5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5日以上(含本数)7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7日以上(含本数)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未及时清理施工产生的渣土,超出批准期限2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2日以上(含本数)5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5日以上(含本数)7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7日以上(含本数)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初次违法的,责令整改,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2.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第二次违法,占用面积≤10平方米(或体积≤5立方米)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占用面积>10平方米, ≤20平方米(或体积>5立方米, ≤10立方米)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占用面积>20平方米(或体积>10立方米)的,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占用面积≤10平方米(或体积≤5立方米)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占用面积>10平方米,≤20平方米(或体积>5立方米,≤10立方米)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占用面积>20平方米(或体积>10立方米)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500元计,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十二、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的,或者经批准搭建但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按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的,或者经批准搭建但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按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2.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二次违法,面积≤100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面积>100平方米, ≤200平方米的,处以9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面积>200平方米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三次及以上违法,面积≤100平方米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面积>100平方米, ≤200平方米的,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面积>200平方米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但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按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出批准期限2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2日以上(含本数)5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5日以上(含本数)7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7日以上(含本数)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初次违法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法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及以后每发现一次均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超出批准期限3日以上(含本数)5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5日以上(含本数)7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7日以上(含本数)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初次违法的,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的,第二次违法的,对广告主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的,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对广告主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未按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10平方米, ≤20平方米(或任一边长≥4米,≤6米)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未按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20平方米, ≤50平方米(或任一边长>6米,≤10米)的,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未按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50平方米(或任一边长>10米)的,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拆除,超出批准期限5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5日以上(含本数)10日以下(不含本数)的,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期限10日以上(含本数)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影响正常使用,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4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正常使用,但能及时恢复原状的,处以重建(置)价5倍至7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恢复原状的,处以重建(置)价8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七、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核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核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在责令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在责令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核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在责令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核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在责令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清理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九、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面积≤1平方米(或体积≤1立方米)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面积>1平方米, ≤2平方米(或体积>1立方米,≤2立方米)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面积>2平方米(或体积>2立方米)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二十、乱扔动物尸体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第三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乱扔动物尸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乱扔动物尸体,经责令改正,按规定做无害化处理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2.乱扔动物尸体,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不按规定做无害化处理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翻拣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发宣传品造成宣传品散落地面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第四款“违反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翻拣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发宣传品造成宣传品散落地面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翻拣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发宣传品造成宣传品散落地面,面积≤1平方米(或体积≤1立方米)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翻拣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发宣传品造成宣传品散落地面,面积>1平方米, ≤2平方米(或体积>1立方米,≤2立方米)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翻拣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发宣传品造成宣传品散落地面,面积>2平方米(或体积>2立方米)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第五款“违反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初次违法的,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第二次违法的,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上述“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所提及的违法次数的认定均以发出的责令改正文书(针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