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相关单位,各人社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局执法综合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各镇(区)分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因法律、法规、规章新出台、修订或废止等情况致使无法适用本规则自由裁量权具体量化标准的,按最新出台、修订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具体量化标准
第九条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变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涉及证书数量1本以上5本以下的,依法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证书数量5本以上10本以下的,依法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证书数量10本以上的,依法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骗取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2.骗取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3.骗取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4倍的罚款;
4.骗取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2.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4倍的罚款;
4.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涉案人员3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不视为情节严重,不予处罚;
2.涉案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处涉案金额1倍的罚款;
3.涉案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处涉案金额2倍的罚款;
4.涉案人员5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处涉案金额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责令改正,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标准给予罚款;
2.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的标准给予罚款。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责令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
2.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经责令拒不执行,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2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1万元罚款。
2.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2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
2.职业介绍机构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人数在3人以下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职业介绍机构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职业介绍机构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6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5.职业介绍机构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6000元罚款,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对“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人数在3人以下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6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4.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6000元罚款,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5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涉及人数以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涉及人数以每人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1000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涉及人数以每人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未明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应当明示的项目有1项未明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应当明示的项目有2项以上3项以下未明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应当明示的项目有3项以上未明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未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建立服务台账,或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服务台账未保存2年以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服务台账未保存2年以上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2.未健全内部制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未建立内部制度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在委托招聘、委托求职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未能为用人单位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求职者,或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的,必须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
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受侵害求职者5人以下或者应退金额5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费用,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受侵害人数5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应退金额500元以上的,责令退还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2倍罚款;
3.受侵害人数30人以上的,责令退还费用,按应退金额处以2倍罚款,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审批,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业及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业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介绍人数在3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介绍一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介绍人数在30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介绍一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介业介绍服务费,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所列职业介绍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可按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物价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收取服务费在1万元以下且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
2.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收取服务费在1万元以上或者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方式经营”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等方式经营”;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等方式经营,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
2.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等方式经营,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人数10人以下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元罚款;
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3.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人数30人以上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元罚款,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其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职业介绍机构有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或有关证照1项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有同时悬挂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但未全部悬挂的,从业人员3人以下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予以警告,经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职业介绍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有关证照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全部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从业人员3人以上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予以警告,经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从业人员3人以上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三十八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制度。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并可对该职业介绍机构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领证人数为5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领证人数为5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未领人数每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发现违法行为1次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违法行为2次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举办现场招聘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未遵守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1次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2次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3次以上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1次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2次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3次以上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收取不合法费用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收取不合法费用金额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收取不合法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四)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无违法所得的,责令移交,并处以3万元罚款;
2.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移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移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五)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对“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处警告;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一条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二)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1次的,处警告,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2次以上的,处警告,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涉及应聘人数3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应聘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应聘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10条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10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招用3名以下无合法证件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招用3名以上无合法证件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在1000元以下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在1000元以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按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发生1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发生2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就业困难人员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财物在2000元以下且收取劳动者财物人数在5人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财物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收取劳动者财物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财物在5000元以上,或者收取劳动者财物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招用人员受侵害人数在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招用人员受侵害人数在5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建立职工名册人数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建立职工名册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未建立职工名册人数5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人数2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的罚款;
2.未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人数2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涉及劳动者人数在5人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涉及劳动者人数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累计人均在10小时以下且每日人均在0.5小时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累计人均在10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或每日人均在0.5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累计人均在50小时以上,或每日人均在3小时以上的,或有强迫延长劳动时间、造成伤亡后果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受侵害者人数3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受侵害者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受侵害者人数50人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受侵害者人数3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受侵害者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受侵害者人数50人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受侵害者人数3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受侵害者人数3人以上8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受侵害者人数8人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受侵害者人数3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受侵害者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受侵害者人数50人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受侵害者人数3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受侵害者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受侵害者人数50人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或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其中一项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同时违反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或者违反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受侵害人数在5人以下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按照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受侵害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按照每人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受侵害人数在10人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按照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受侵害者人数在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受侵害者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受侵害者人数在3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受侵害者人数在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2.受侵害者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3.受侵害者人数在3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对有“实习、见习单位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六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有“实习、见习单位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对“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鞭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受侵害人数在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受侵害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受侵害人数在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具备其中任意1种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具备其中2种以上行为的,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恶意阻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有毁灭证据、指使他人虚假陈述等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对“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涉及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
(二)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企业年金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八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涉及被派遣员工10人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
5.无违法所得,涉及被派遣员工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无违法所得,涉及被派遣员工50人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涉及派遣员工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涉及派遣员工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涉及派遣员工5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八十五条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
(二)法律依据: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八十九条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各类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足额提取教育经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所得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十五条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十六条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十七条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十八条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出资人取得的回报金额十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招生;
2.出资人取得的回报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一百条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2.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尚未收取学生费用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2.收取学生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责令退还,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收取学生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退还,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收取学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退还,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在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尚未收取学生费用的,责令停止招生,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2.收取学生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收取学生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收取学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令停止招生拒不停止的,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第一百零三条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1倍的罚款;
2.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2倍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育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育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被投诉1次的,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
2.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育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被投诉2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骗取钱财3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骗取钱财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骗取钱财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骗取钱财2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招生50人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一百零六条 对“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外籍老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五条“外籍教师、留学生所在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二)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涉及外籍教师、留学生人数5人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外籍教师、留学生人数5人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对“用人单位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涉及人数5人以下,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涉及人数10人以上,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对“施教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零九条 对“施教机构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一十条 对“施教机构发布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施教机构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记载不真实个人专业技术档案3份以下或继续教育证书3本以下,予以警告;
2.记载不真实个人专业技术档案3份以上10份以下或继续教育证书3本以上10本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记载不真实个人专业技术档案10份以上或继续教育证书10本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无理抗拒、阻挠监察1次,责令改正,处以2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无理抗拒、阻挠监察2次,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无理抗拒、阻挠监察3次以上,责令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欠薪涉及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下并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欠薪涉及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并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欠薪涉及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并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2.《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欠薪涉及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薪涉及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欠薪涉及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2.《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发生1次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发生2次的,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1次,且涉及被侵害劳动者人数在50人以下,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2次,或涉及被侵害劳动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3次以上,或涉及被侵害劳动者人数在100人以上,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发生1次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发生2次的,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发生1次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发生2次的,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中人社发〔2010〕388号)、《转发关于重新公布市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告》(中人社发〔2014〕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