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中府〔2019〕6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年2019年6月6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2013年以来,我市不断加强土地储备的市级统筹力度,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统筹工作的通知》和《中山市存量建设用地收储实施方案》等政策,我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得到了初步规范,明确了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定位及职责分工,提高了土地储备的市级统筹力度,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市场的“蓄水池”和“调节器”的作用初步显现。
(二)我市的土地储备政策缺乏基础性的政策文件,相关土地储备的重要政策散见于相关不同文件之中,迫切需要与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衔接的基础性文件来统领我市的土地储备工作。
(三)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机构改革迎来了新一轮的大发展机遇,我市的土地储备有关政策需要相应调整。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由九章构成。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土地储备的政策目的、依据、概念、实施机构、决策程序、储备机构的职能定位及监管职责等。明确了涉及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其调整等各类重大事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为储备计划。明确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包括储备计划的编制依据、程序、内容及计划的调整。
第三章为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本章对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增加章节,明确了新征土地储备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市重大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及《中山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等,拟定每年度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的清单,有效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明确了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的建立依据和管理原则。
第四章为入库储备标准、方式。明确了土地储备的入库标准、可入库储备的土地范围、拟收储土地的入库方式、收购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及储备土地的产权登记事项。本章强调入库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位于海拔50米等高线以下、25度坡以下,不占用生态控制红线等。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在纳入储备范围中,增加了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确认的无主土地。还明确了储备土地入库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确定为“其他”,附记栏记载为“储备用地”。
第五章为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主要是明确了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属地镇区开展及相关成本分担;明确了储备土地的巡查管护;明确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能影响供地,不能超两年和兴建永久建筑。
第六章为出库方式。本章对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增加章节,明确符合供地条件的储备土地应纳入供地计划后统一供地;明确划拨、公开出让和协议出让的三种具体出库方式及其他出库方式。
第七章为资金管理。明确了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依法通过申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解决。还明确了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强调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为职责分工。本章对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增加章节,明确了土地储备工作中市自然资源局对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统筹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使用进行管理、指导及审核;对分解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明确了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等的监督检查;负责审核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报、还本付息等工作,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明确了属地镇区的具体职责,包括加强属地范围内土地储备事务的统筹与对接,新征储备土地入库时和存量建设用地收储入库时的主要工作;储备土地出库的前期工作;合作储备用地的成本收益核算工作;储备土地出库后的监管职责等。还明确了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时,相关部门可对年度土地收储和年度储备用地供应提出初步需求及建议;对储备土地的征收、收储、出让、划拨、供后监管等环节的实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等。